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60號
- 聲明異議人
- 張華玲
- 受刑人
- 王信融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更字第61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有權聲明異議者,僅限於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
三、經查,受刑人王信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21號、第624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共6罪,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640號、第464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5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於民國112年3月16日以112年度執更字第612號發監執行,現仍在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明異議意旨雖就受刑人可否易服社會勞動乙事聲明異議。惟查,本件受刑人係85年4月25日生,為年滿18歲之成年人,未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而本件聲明異議人張華玲係受刑人之母親,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聲明異議人並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是以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