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27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曹錫泓陳韋仁江健鋒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嘉鴻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林聰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嘉鴻應於收受本裁定後,貳拾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洪嘉鴻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於112年6月28日合法送達予被告,被告業於同月21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符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嗣經本院於112年6月28日發函命其補提上訴理由,於同年7月7日送達予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被告迄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爰依旨揭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江健鋒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2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