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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827號

違反期貨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楊欣怡許翔甯劉依伶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雅寧
選任辯護人
詹義豪律師
選任辯護人
簡榮宗律師
被告
吳威琳
選任辯護人
黃聖棻律師
選任辯護人
凃榆政律師
被告
蘇亞郁
選任辯護人
王世華律師
被告
陳浚豐
選任辯護人
鍾柏渝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俊茂律師
選任辯護人
紀冠羽律師
被告
吳奇南
選任辯護人
黃聖棻律師
選任辯護人
凃榆政律師
被告
劉希達
選任辯護人
王世華律師
被告
劉芳怡
被告
何冠龍
被告
陳秀惠
被告
何彥輝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蔣子謙律師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被告
俞佑昇
選任辯護人
吳哲毅律師

蕭郁寬律師

姜智揚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28902 、28897 號、111 年度偵字第1227、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吳奇南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

二、本案被告吳奇南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 月9 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827號判決在案。觀諸被告吳奇南之戶籍資料後,可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吳奇南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Z000000000」顯係誤寫,該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更正為「Z000000000」,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許翔甯

  法 官 劉依伶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27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期貨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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