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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1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田德煙黃介宏王曼寧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99、4253、4257、4488、10528、20823、22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戊○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於民國110年4月至6月間某時許,參與由綽號「胖子」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3人以上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擔任車手或取簿手。被告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取得如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後,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復由被告前往提領款項,並依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指示,將上開款項上繳予本案詐欺集團內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其等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因認被告就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係被告就同一案件,前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自不能更為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乃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一部事實經判決確定者,效力當然及於全部,苟檢察官就他部事實重行起訴,法院自亦應諭知免訴判決。

三、經查:

㈠被告對如附表所示之人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3499、23500、25628、28769、31175、31176、36282、27782、31831、24157、24890、34311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8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7號、111年度偵字第960、2155、39514、51490、38279號),經本院分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210、1260號,112年度重訴字第34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241號判決判處罪刑,業經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復就被告對如附表所示之人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相同事實,以111年度偵字第1399、4253、4257、4488、10528、20823、22671號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11號審理中。

㈢是以,被告被訴對如附表所示之人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部分,既經前案判決確定在案,依前開說明,爰就本案此部分諭知免訴。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介宏

                   法 官 王曼寧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乙○○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0日15時35分許,撥打電話予乙○○,佯稱為購物平台客服人員,因購物時資料填寫錯誤,導致連續購買12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取消交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恆毅所申設公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0日16時5分許、110年6月10日16時40分許 4萬9,985元、2萬8,985元 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㈠。 2 楊皓翔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0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楊皓翔,佯稱為電商業者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中心人員,因會員資料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恆毅所申設公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0日17時44分許 2萬9,985元 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㈠。 3 甲○○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0日17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甲○○,佯稱為杜蕾斯公司人員及台新銀行行員,因條碼設定錯誤,將甲○○誤植為批發商,需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恆毅所申設公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0日18時20分許 2萬4,123元 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㈠。 4 丁○○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9日18時40分許前之某時許,撥打電話予丁○○,佯稱為誠品書局服務人員、永豐銀行行員,因作業程序錯誤,誤扣款新臺幣1萬5,000元,需取消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姿瑩所申設新豐山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9日19時48分許 9萬9,987元 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 5 丙○○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9日16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丙○○,佯稱因先前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潘資媖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善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9日17時28分許、110年6月9日17時47分許、110年6月9日18時43分許(至玉山銀行帳戶),110年6月9日16時58分許(至善化郵局帳戶)。 2萬9,985元、4,985元、2萬9,985元、4萬9,985元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7。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1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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