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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34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高增泓張雅涵薛雅庭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亭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5、28874、29421、34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亭諺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亭諺因罹患急性骨髓性血癌,經接受骨髓幹細胞移植,迄今仍須定期化療,因其肺部有重度移植物抗宿反應併反覆氣胸,造成身體羸弱,呼吸喘,且血癌血球不穩定,需於門診治療,宜居家休養等情,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查。又經本院函詢被告身體現狀及行動能力,經上開癌醫中心分院回函表示:「因為最近一次病患(即被告)到院治療時,在路上因肺部排斥喘不過氣,在院內緊急處置。所以到庭陳述是無法免除此類風險」等語,有上開癌醫中心分院114年12月11日臺大癌醫分企管字第1140006081號函在卷可稽。是被告確有因疾病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事,為保障被告訴訟權利,依前開法條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薛雅庭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46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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