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8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偉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可資參照。又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復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亦有明文。準此,就提起上訴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者,經原審法院裁定命補正上訴理由後,若仍未補正,自屬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廖偉豪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8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判決正本已於112年5月31日以郵務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地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之7,由其受僱人收受,業於同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嗣上訴人於112年6月15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書狀內僅泛稱:原判決有判決違背法令及認事用法違誤之處,爰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對原判決全部提出上訴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其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乃於112年8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將該裁定送達法務部○○○○○○○○○○○,於112年8月24日由另案執行之被告親自收領等情,有送達證書、刑事上訴狀、上開本院裁定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顯屬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