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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91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許曉怡吳欣哲黃凡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彥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彥慧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彥慧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11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黃凡瑄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1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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