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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9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許仁純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智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智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智諠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39641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49號),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許仁純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59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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