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鄭景元
- 受刑人
- 鄭哲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景元因受刑人鄭哲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沒入保證金之規定,係因被告於具保人以相當之保證金額具保後逃匿,所給予具保人之制裁,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自應以被告確實在逃匿中為要件。又按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所指定之保證金5萬元後,釋放受刑人,該案嗣經本院於112年8月31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065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6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法到案執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固有前開案件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通知書暨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可證。
㈡、惟受刑人已於113年5月18日因另案觀察勒戒,現在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憑,則其於本院裁定前既已喪失人身自由,即難謂處於在外逃匿狀態,尚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