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2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彭正宇
具 保 人 薛毓純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薛毓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薛毓純因受刑人彭正宇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出具現金保證後,由本院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故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而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又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41號判決判處罪刑,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上開等判決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52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行卷)可參。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時,經聲請人合法傳喚,併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均已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依期到案執行,而具保人並無因案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之情事,亦未遵期督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經聲請人囑警拘提而拘提無著,此有臺中地檢署通知、送達證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執行卷內可憑。再者,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並無受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