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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6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高增泓黃佳琪林忠澤

聲請人
即被告
卓馨愉
選任辯護人
張洛洋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40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事由,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檢察官於審理中,就另案確定之刑期為借提執行,為刑事訴訟法第457條所規定,實務上亦有其必要。而何時借提、另案刑期長短、本案羈押原因為何、有無其他共同被告、請求調查證據內容等情形,均影響應否借提,何時准借提之斟酌,除非認不宜借提外,法官如決定借提執行另案刑期時,考慮本案羈押情形,自可斟酌後為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之決定。惟借執行後,無論法官是為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裁定,因人犯已開除送檢方執行,原羈押處分已不存在,此時被告自無從對原羈押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四、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執行羈押,復於113年1月23日經本院裁定自113年1月3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茲本院業於113年1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113年2月5日宣判,嗣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經本院同意,自113年3月1日(刑期起算日期)起借提被告入監執行該案有期徒刑8月,此有該署113年2月29日中檢介繩113執1930、2557字第1139023444號函及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是以被告自113年3月1日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是被告有關本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林忠澤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46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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