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613號
- 原告
- 邱光甫
- 被告
- 莊依頻
楊佳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莊依頻、楊佳妮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附字第8號、110年度台附字第25、2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被告莊依頻及楊佳妮被訴詐欺等案件,就被告莊依頻、楊佳妮之起訴範圍僅限於起訴書附表一、二之被害人因遭受詐欺而匯入之款項,起訴書附表三之犯罪事實之被告為賴毅融,與被告莊依頻、楊佳妮被訴之犯罪事實無涉。而原告為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13之被害人,故原告並非被告莊依頻、楊佳妮所涉詐欺案件之被害人。是被告莊依頻、楊佳妮均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2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