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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61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洪瑞隆黃奕翔謝佳諮

原告
邱光甫
被告
莊依頻

楊佳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莊依頻、楊佳妮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附字第8號、110年度台附字第25、2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被告莊依頻及楊佳妮被訴詐欺等案件,就被告莊依頻、楊佳妮之起訴範圍僅限於起訴書附表一、二之被害人因遭受詐欺而匯入之款項,起訴書附表三之犯罪事實之被告為賴毅融,與被告莊依頻、楊佳妮被訴之犯罪事實無涉。而原告為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13之被害人,故原告並非被告莊依頻、楊佳妮所涉詐欺案件之被害人。是被告莊依頻、楊佳妮均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2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謝佳諮

                   書記官 莊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613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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