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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21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申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秉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2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秉成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補充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犯罪事實所載附表更正為本案附表一(1.「收購時間」欄名稱更正為「販賣時間」欄、2.增加販賣價值、販賣地點;3.編號5第3件商品收購地點由「2nd STREET LALAPORT店」改為「2nd STREET台中一中店」);其餘均引用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4、5及編號2、3、7所為之竊盜犯行,以及編號2至7(不含編號5第3件商品)販賣商品予2nd STREET LALAPORT店之詐欺犯行,均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在同一地點實行,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各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7所為之3次竊盜犯行(編號1、4、5一次,編號2、3、7一次,編號6一次)與附表一編號1之販賣商品予2nd STREET 台中廣三SOGO店;附表一編號2至7(不含編號5第3件商品)之販賣商品予2nd STREET LALAPORT店;附表一編號5(第3件商品)之販賣商品予2nd STREET台中一中店之3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起訴書雖認附表一編號1至7應論7次竊盜犯行及附表一各該日期之販賣行為,各成立1次詐欺取財犯行。惟附表一所示竊盜行為時間有所重疊或密接,且附表一所為販賣時間亦屬密接,而被告本案竊盜或詐欺取財對象則係各該分店店員或管理人員,是應以實行犯罪地點(即加害對象),評價罪數,較為合理適當,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並進而將本案於告訴人店內所竊衣物轉而向告訴人所營其他分店,佯稱前開衣物來源為正當而販售之,法紀觀念實屬薄弱,殊為不該。2.被告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如數賠償完畢之犯後態度(見他字卷第125頁至第131頁之台灣極沃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8日極法字第000-000號函暨函送和解書)。3.兼衡被告所竊財物之價值、犯罪目的、動機、手段及告訴人表示對於本案刑度請依法判決等情(見本院卷第19頁)。4.被告於警詢時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他卷第53頁)。5.被告前科素行(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犯行所生實害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考量其各犯行關連性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並將前開物品販售予告訴人,所竊商品收購價值計新臺幣18,425元,均為其犯罪所得,然其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依約賠償完畢,有告訴人上開函覆及函送和解書在卷可佐,評價上應等同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參照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範意旨,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前開被告之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申棟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竊盜時間 竊盜地點 竊盜衣物 販售價值 販賣 價格 販賣時間 販賣地點 收購協議書編號 1 112年4月12日至 同月26日間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nd STREET台中一中店)  不明 350元 112年4月26日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2樓(2nd STREET 台中廣三SOGO店) 4月26日 收購協議書no4194  編號4 2 112年5月2日前某時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2樓(2nd STREET 台中廣三SOGO店)  4,500元 400元 112年5月2日 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 北館(2nd STREET LALAPORT店) 5月2日 收購協議書no61 編號4     1,500元 350元   5月2日 收購協議書no61 編號5 3 112年4月14日至 112年5月9日間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2樓(2nd STREET 台中廣三SOGO店)  1,500元 880元 112年5月9日 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 北館(2nd STREET LALAPORT店) 5月9日 收購協議書no115編號3     3,500元 880元   5月9日 收購協議書no115 編號6     不明 1,100元   5月9日 收購協議書no115編號9     5,000元 1,540元   5月9日 收購協議書no115編號16     不明 385元   5月9日 收購協議書no115編號17 4 112年4月1日至 112年5月9日間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nd STREET台中一中店)  不明 550元 112年5月9日 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 北館(2nd STREET LALAPORT店) 5月9日 收購協議書no115編號7 5 112年5月16日 前某時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nd STREET台中一中店)  不明 5,280元 112年5月16日 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 北館(2nd STREET LALAPORT店) 5月16日 收購協議書no165編號1     不明 2,750元   5月16日 收購協議書no165編號5     不明 220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nd STREET台中一中店) 5月16日 收購協議書no165編號6 6 112年5月16日 前某時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2nd STREET台中新時代店)  8,000元 3190元 112年5月16日 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 北館(2nd STREET LALAPORT店) 5月16日 收購協議書no165編號4 7 112年4月21日至 112年5月16日間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2樓(2nd STREET 台中廣三SOGO店)  1,500元 550元 112年5月16日 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 北館(2nd STREET LALAPORT店) 5月16日 收購協議書no165編號2     1,800元 1800元 未收購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⒈  附表一編號1、4、5之竊盜行為 楊秉成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⒉  附表一編號2、3、7之竊盜行為 楊秉成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⒊  附表一編號6之竊盜行為 楊秉成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⒋  附表一編號1之詐欺取財行為 楊秉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⒌  附表一編號2至7(除編號5第3個商品)之詐欺取財行為 楊秉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⒍   附表一編號5第3個商品之詐欺取財行為 楊秉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2011號
  被   告 楊秉成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秉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
    示之竊盜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見陳列於貨物架上之衣
    物未裝有防盜感應扣,分別徒手竊取衣物共15件(價值新臺
    幣『下同』20,225元),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離去。復於附表
    所示之收購時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台灣極沃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極沃公司)佯稱上開衣物均來源正當,並簽
    署極沃公司提供之收購協議書,致極沃公司陷於錯誤,分別
    於112年4月26日在極沃公司所經營之2nd STREET台中廣三SO
    GO店,於同年5月2日、9日、16日前往2nd STREET LaLaport
    台中收購專門店販售如附表所示之上開衣物。嗣因極沃公司
    員工察覺有異,經比對楊秉成販售衣物與附表所示之分店遭
    竊衣物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極沃公司委由楊喻茹、倉田無有、文歆儀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秉成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
    復有告訴代理人文歆儀於指證明確,並有被竊衣物照片15張
    、在庫紀錄照片、收購協議書影本、一覽表電子檔等附卷可
    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及同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附表編號2、3、5、7所為之各次均係接續
    同一犯意為之,請論以接續犯。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之
    竊盜犯行與4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互殊,行為各別,請均
    予分論併罰。另被告犯罪所得業已歸還被害人,有113年3月
    6日和解書影本1份在卷可佐,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張容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建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附表
編號 竊盜時間 竊盜地點 竊盜衣物 價值 收購時間 收購協議書編號 1 112年4月12日至 同月26日間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2nd STREET台中一中店  350元 112年4月26日 4月26日 收購協議書no4194  編號4 2 112年5月2日 前某時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2樓 2nd STREET 台中廣三SOGO店  400元 112年5月2日 5月2日 收購協議書no61 編號4     350元  5月2日 收購協議書no61 編號5 3 112年4月14日至 112年5月9日間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2樓 2nd STREET 台中廣三SOGO店  880元 112年5月9日 5月9日 收購協議書no115編號3     880元  5月9日 收購協議書no115 編號6     1100元  5月9日 收購協議書no115編號9     1540元  5月9日 收購協議書no115編號16     385元  5月9日 收購協議書no115編號17 4 112年4月1日至 112年5月9日間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2nd STREET台中一中店  550元 112年5月9日 5月9日 收購協議書no115編號7 5 112年5月16日 前某時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2nd STREET台中一中店  5280元 112年5月16日 5月16日 收購協議書no165編號1     2750元  5月16日 收購協議書no165編號5     220元  5月16日 收購協議書no165編號6 6 112年5月16日 前某時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 2nd STREET台中新時代店  3190元 112年5月16日 5月16日 收購協議書no165編號4 7 112年4月21日至 112年5月16日間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2樓 2nd STREET 台中廣三SOGO店  550元 112年5月16日 5月16日 收購協議書no165編號2     1800元 未收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214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