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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606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怡秀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述連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20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述連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5列「丟棄之」補充為「予以丟入草叢而隱匿」,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廖述連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另被告於行為時已滿80歲,而被告年事已高,此對被告之身心有一定影響,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僅因其過往之經歷對於警方有所不滿,即逕自以前開手段為本案犯行,所為妨害公務之運作,足徵被告之法治觀念薄弱,應予非難,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前開物品已經尋獲等情,參以被告之素行,被告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謝亞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秀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2045號
  被   告 廖述連 男 8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述連於民國113年7月5日6時58分許,步行經過臺中市北屯
    區太原路3段與旱溪東路3段交岔路口之店家前,見路旁椅子
    上放有攜帶式印表機1台,廖述連知悉該印表機為警用裝備
    ,竟基於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之犯意,將上開攜帶
    式印表機綁在腰上,步行至旱溪東路3段河堤旁丟棄之。嗣
    經員警於上開河堤旁草堆中尋獲該攜帶式印表機,始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廖述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警員之職務報告、被
    告113年7月5日路線圖各1份。
 ㈢現場照片5張、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綜合上開證據,足
    認被告確有上揭犯罪事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
    物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
                     謝亞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皓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606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