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29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侑霖
- 選任辯護人
- 楊杰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侑霖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侑霖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於民國113年7月8日依法執行羈押。經查,被告業已坦承部分犯行,且同案被告李崇倫等人業已到案,雖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請鈞院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交保候傳,同時被告應限制住居於現住地,以確保本案追訴、審判之進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被告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羈押原因。但檢察官既認得命被告以具保並限制住居之替代手段,取代羈押之強制處分,基於比例原則與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拘束的嚴厲性,爰准予被告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10 條第2 項、第111 條第5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