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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298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高增泓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侑霖
選任辯護人
楊杰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侑霖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侑霖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於民國113年7月8日依法執行羈押。經查,被告業已坦承部分犯行,且同案被告李崇倫等人業已到案,雖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請鈞院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交保候傳,同時被告應限制住居於現住地,以確保本案追訴、審判之進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被告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羈押原因。但檢察官既認得命被告以具保並限制住居之替代手段,取代羈押之強制處分,基於比例原則與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拘束的嚴厲性,爰准予被告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10 條第2 項、第111 條第5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增泓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偵聲字第298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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