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禾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附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5號被告陳禾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4140號),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30046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陳禾真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3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1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所受強制戒治已屆滿6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13年2月6日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5、66、67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戒毒偵65卷第49~51頁)。而上開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檢出附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該療養院所出具之111年3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60號鑑驗書、111年度保管字第4277號扣押物品清單、前揭扣案物品翻拍照片在卷足憑(見毒偵1415卷第145、181、189頁),是前揭扣案之吸食器1組確實附著有甲基安非他命而難以離析,自屬查獲之毒品無誤,是聲請人就該扣案物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