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聖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⑵有期徒刑1年3月(4罪) ⑶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⑷有期徒刑1年1月(1罪) ⑴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⑵有期徒刑8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⑴110年9月18日 ⑵110年9月18日 ⑶110年9月18日 ⑷110年9月17日 ⑴110年9月20日 ⑵110年9月20日 110年9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軍偵字第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74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4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2年4月14日 112年5月15日 確 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4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1日 112年6月1日 112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7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494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20日至110年9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4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6日 確 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