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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玉聰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聖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⑵有期徒刑1年3月(4罪) ⑶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⑷有期徒刑1年1月(1罪) ⑴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⑵有期徒刑8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⑴110年9月18日 ⑵110年9月18日 ⑶110年9月18日 ⑷110年9月17日 ⑴110年9月20日 ⑵110年9月20日  110年9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軍偵字第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74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4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2年4月14日 112年5月15日 確 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4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1日 112年6月1日 112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7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494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20日至110年9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4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6日   確 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5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27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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