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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9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怡珊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瑛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瑛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瑛信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3所犯均為施用毒品犯行,及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兼衡受刑人於前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之意見欄勾選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瑛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1日 112年6月17日 112年8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56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56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5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597號 112年度易字第3597號 112年度易字第3300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日 113年3月1日 113年3月25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597號 112年度易字第3597號 112年度易字第33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8日 113年4月8日 113年4月23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2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2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4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92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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