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瑛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瑛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瑛信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3所犯均為施用毒品犯行,及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兼衡受刑人於前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之意見欄勾選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瑛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1日 112年6月17日 112年8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56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56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5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597號 112年度易字第3597號 112年度易字第3300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日 113年3月1日 113年3月25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597號 112年度易字第3597號 112年度易字第33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8日 113年4月8日 113年4月23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2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2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