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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2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高思大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孫凡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之113年度聲字第2824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裁定欄位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附表編號5最後事實審案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 112年度中簡字第1574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  2 附表編號6宣告刑欄 拘役30日 拘役10日 拘役20日 拘役10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24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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