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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5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蔡有亮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亞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2859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亞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亞倫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衡酌受刑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手段及侵害法益,並考量其犯罪時間之間隔,並衡酌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為9年2月(即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加計之總和,計算式:5年【附表編號1至8】+4年2月【附表編號9至11】)及受刑人關於定刑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有亮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指揮犯罪組織罪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111年6月26日至111年7月25日 中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72號 112年8月3日 同左 112年9月6日 編號1-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2 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49罪) 111年6月26日至111年8月23日      3 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7罪) 111年6月27日至111年8月24日      4 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111年7月8日至111年8月10日      5 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2罪) 111年7月6日至111年8月6日      6 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11年8月15日      7 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111年7月25日      8 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7月(210罪) 111年6月26日至111年8月25日      9 共同犯發起組織罪 有期徒刑2年6月 112年2月17日至113年3月21日 臺中地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7號 113年6月27日 同左 113年7月25日 編號9-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10 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12年2月17日至112年3月11日間某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8月(18罪) 112年3月7日至112年3月1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355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