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智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智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智諠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39641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49號),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