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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8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依蓉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瀚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瀚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瀚陽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02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88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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