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蓳芫
- 選任辯護人
- 石育綸律師
-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新北○○○○○○○○)
陳彥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5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蓳芫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蓳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4項之製造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1月20日為訊問並審閱全部卷證後,認被告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前開羈押之原因仍存在。至被告之犯後態度、家庭狀況、是否積極配合調查,均非羈押原因消滅之事由。本案雖已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0月28日以本案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8月,與另案即113年度原訴字第37號案件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然案件尚未確定,被告並提起上訴,仍須確保被告到庭以利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且審酌被告所涉犯製造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爰裁定被告自113年12月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