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臻鴻
- 選任辯護人
- 林少羿律師(法律扶助)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君翰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臻鴻、林君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臻鴻、林君翰(下合稱被告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74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2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