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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5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許翔甯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憲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查獲被告陳憲群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4月13日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有附表備註欄所示鑑驗書在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係以沒收客體(即違禁物)為程序對象之對物訴訟即客體訴訟,並非以被告為對象之主體訴訟。因此,法院對同一違禁物已依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宣告沒收確定,如又重複裁定諭知沒收者,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74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若扣案之違禁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銷燬),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自應駁回聲請。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經檢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備註所示鑑驗書在卷可參。而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犯意,前於111年11月8日23時許,在其住所,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其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然因另案販賣毒品案件,經警於111年11月9日執行搜索,扣得包含如附表所示之物在內等證物。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270號裁定入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被告不服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112年度毒抗字第507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又經本院112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再次不服,提起抗告,經中高分院112年度毒抗字第818號駁回抗告確定,並於114年3月1日執行觀察勒戒,於同年4月2日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63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則附表所示扣案物為違禁物,被告施用毒品部分前經觀察勒戒等情,均堪認定。

㈡然被告上開販賣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73號判決(下稱前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並宣告前案判決附表二編號1所示扣案物沒收銷燬(如前案判決附表一編號2「宣告刑」欄所示,其餘部分與本案無直接關係,不詳細記載),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中高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638號駁回上訴,被告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上訴駁回確定,此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案判決在卷可參。觀察前案判決附表二編號1所示扣押時間、地點、物品之記載為:111年11月9日7時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0657公克、0.0065公克,含包裝袋2只),而前案判決理由四、㈡則記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2包晶體,經檢驗後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237號鑑驗書在卷為憑(見偵48513卷第259頁),依上開規定於被告最後一次犯罪項下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盛裝之包裝袋,因無法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與本案附表備註欄所示證據相對照,可知上開判決就此部分宣告沒收之毒品扣押時間、數量、鑑定書文號均與本案均相同,應認前案判決就此部分宣告沒收之毒品,與本案聲請人所聲請之標的相同,則扣案如本案附表所示之物,既經前案判決宣告沒收銷燬確定,則聲請人本案係重複就同一違禁物向本院聲請沒收銷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翔甯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送驗數量:0.0815公克、驗餘淨重:0.0657公克) 1包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237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85至93、97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冊所載執行時間111年11月9日7時4分起至同日7時26分止;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前。 3.編號2部分送驗淨重0.0065公克,因僅含極微量檢品,檢品用罄,鑑驗書以殘渣袋表示。 2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送驗數量:0.0065公克,驗後僅剩殘渣袋1只) 1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59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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