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96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柏方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3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567號),爰裁定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柏方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3736-ZA」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陳柏方於民國113年4、5月間」應補充更正為「陳柏方於民國113年3、4、5月間」;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柏方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柏方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被告自113年10月某時起,至113年10月14日18時4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將偽造之車牌懸掛在本案車輛上使用,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為之,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其使用之車牌遭吊扣,為駕駛本案未懸掛車牌之權利車輛上路及規避警察攔查,竟未有所省思而向不詳人士取得本案偽造車牌懸掛於該車上而行使之,足生損害監理機關對於車籍號牌管理之正確性及警政機關取締違規車輛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素行、及自述之國中肄業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園藝造景、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易字卷第6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3736-ZA」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犯行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承明確(偵卷第38頁、第85頁),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631號
被 告 陳柏方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方於民國113年4、5月間,在網路上向某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購買車籍資料登記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客車之權利車後,因該車未懸掛車牌無法上路,竟基於偽造
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13年9月4日後之某日,以
新臺幣8,500元之價格,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
偽造之「3736-ZA」號車牌2面,再懸掛在該部自小客車上使
用,進而駕車上路,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號牌
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3年10月14日18時40分許,陳柏方因
將懸掛「3736-ZA」號車牌之自小客車暫停在臺中市○○區○○
路00號前擋住通道遭民眾檢舉,經警到場處理時,查得該車
車身號碼與車牌不符,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柏方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該車籍資料登記之車主登記為案外人賴彥霖,且車輛為為馬自達廠牌、總排氣量1999cc、車頂顏色為黑色之自小客車。 3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該車籍資料登記之車主登記為案外人郭乃禎,且車輛為為馬自達廠牌、總排氣量1598cc、車頂顏色為灰色之自小客車。 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3年11月29日彩車監字第1131129005號函各1紙 、查獲現場照片2張及扣案偽造車牌照片1張。 證明被告在自小客車上懸掛之「3736-ZA」號車牌係偽造車牌,且2面偽造車牌已由警查扣之事實。 5 113年10月14日員警職務報告書1紙。 本件查獲經過。
二、核被告陳柏方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嫌。至扣案之「3736-ZA」號偽造車牌2面,請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謝怡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