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4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顧翔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13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11年10月26日至111年10月31日(聲請書誤載為111/10/26)」。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13犯罪日期欄所示內容應為「111年10月26日至111年10月31日(聲請書誤載為111/10/26)」,此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91號判決在卷可憑;惟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該欄位誤載為「111年10月26日至112年10月31日(聲請書誤載為111/10/26)」,然此並未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既有上述之錯誤,參照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