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1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危民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危民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危民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3、4所示部分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9所示部分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6、7、8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
㈡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4年6月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再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函詢受刑人並告以文到5日內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份(見本院卷第61頁)在卷可查,是本院審酌上情,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至如附表編號4所示判決宣告受刑人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部分,因附表所示各罪僅宣告該一罰金刑,而未宣告多數罰金刑,自應與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一併執行,並無定應執行刑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①有期徒刑6月 ②有期徒刑6月 ③有期徒刑6月 ④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16日 ①113年2月15日 ②113年4月10日 ③113年4月11日 ④113年4月15日 113年4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381、24764、25689、26800、27407、293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381、24764、25689、26800、27407、293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3年度偵字第98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807號 113年度易字第2807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832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6日 113年8月26日 113年9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4日 113年10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1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1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7號 附表編號2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8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附表編號3、4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8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4 5 6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竊盜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併科10萬元) ①有期徒刑5月 ②有期徒刑3月 ③有期徒刑4月 ④有期徒刑4月 ⑤有期徒刑4月 ⑥有期徒刑5月 ⑦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113年4月25日 ①113年3月22日 ②113年4月2日 ③113年4月13日 ④113年4月13日 ⑤113年4月14日 ⑥113年6月11日 ⑦113年6月30日 113年4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8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620、31360、32041、32042、33166、34687、353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832號 113年度易字第3086號 113年度易字第921號 113年9月6日 113年10月8日 113年10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3年10月8日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28日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9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56號 附表編號3、4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8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附表編號5部分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0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7 8 9 竊盜 竊盜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4月 113年4月7日 113年4月24日 ①113年6月29日 ②113年4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6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5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8646、555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院 113年度簡字第5222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699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03號 113年11月28日 114年1月13日 114年2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4年1月9日 114年2月14日 114年3月31日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8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565號 附表編號9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中簡字第1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