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6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英傑
具 保 人 曾明發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明發因受刑人曾英傑犯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係對被告逃匿後,所給予具保人之制裁,自應以被告確實在逃匿中為其要件。而被告是否逃匿,應以法院裁定生效時判斷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上開事實,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固堪認定。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14年12月4日因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服刑中,有受刑人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足憑。受刑人於聲請人114年12月3日向本院為沒入保證金之聲請後即已入監服刑而喪失人身自由,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以受刑人尚在逃匿中而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保證金之餘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