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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0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建宇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偉健 男 (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 年度偵字第17993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 年度執聲字第3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驗餘淨重壹點壹零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偉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 年度偵字第17993 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復經本院以114 年易字第3235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本案扣案之大麻(大麻花)2 包(淨重1.1465公克、111 年毒保字第48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復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 年度偵字第17993 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復經本院以114 年易字第3235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理由摘要: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下稱前案〕,經依本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146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復經臺中地檢署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3506號為不起訴處分,而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花,應為前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㈡、前開案件扣得之煙草2 包,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驗餘淨重1.1037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1000239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建宇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09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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