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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高增泓張雅涵薛雅庭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世惠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家旻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俊文律師
被告
劉季昀
選任辯護人
陳宏瑋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淳軒律師
被告
石庭彰
指定辯護人
張庭禎律師(義務辯護)

葉憲森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公訴人及辯護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調查證據,除附件四所示部分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一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二所示之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

三、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三所示之證據,屬被告自白或不利陳述部分,有證據能力,但對於其他共犯或共同被告部分,則無證據能力。

四、被告乙○○、丁○○、甲○○之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件五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理由

一、按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調查證據,本院就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認定如附件一至附件三、附件五所示。

三、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四(即檢證4-⑴)有關少年○○○於民國113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部分,固屬傳聞證據。但該部分證據能力之有無,因檢察官業已聲請傳喚少年○○○到庭進行詰問,則少年○○○上開警詢筆錄,是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同法第159條之3所規定傳聞例外之情形,尚待審判期日進行調查之結果,故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於準備程序終結前裁定證據能力之有無。

四、被告乙○○之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本院卷一第185頁至第189頁、本院卷二第111頁),除甲辯聲證5外,均表示捨棄(本院卷一第267頁、本院卷二第111頁、第160頁);被告丁○○之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本院卷一第164頁),除乙辯聲證7外,均表示捨棄(本院卷一第267頁、本院卷二第159頁);而被告甲○○之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本院卷一第345頁),除丙辯聲證1、3外,均表示捨棄(本院卷一第267頁、第345頁、本院卷二第130頁),本院自無需就該等已聲明捨棄調查證據部分之證據能力有無,進行判斷。至於檢察官於準備暨補充理由書(二)雖曾就被告丁○○之辯護人聲請對被告丁○○進行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一節,表達意見,但迄至本院於114年10月15日進行準備程序前,卷內並無任何有關被告丁○○辯護人就量刑調查乙事提出證據調查聲請之主張或書狀,本院自無從就未曾提起之證據調查聲請,進行證據能力有無或有無調查必要性之判斷,併此敘明。

五、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國民法官法庭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薛雅庭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編號 證據名稱 認定理由 檢證1-⑵ 乙○○113年10月20日偵訊筆錄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1-⑶ 乙○○113年10月21日羈押庭訊問筆錄  檢證1-⑸ 乙○○113年11月28日偵訊筆錄(含以證人身分具結部分)  檢證1-⑹ 乙○○113年12月13日羈押庭訊問筆錄  檢證2 丁○○之供述: ⑴113年10月20日第一次警詢筆錄 ⑵113年10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  ⑶113年10月20日第三次警詢筆錄  ⑷113年10月20日偵訊筆錄 ⑸113年10月21日羈押庭訊問筆錄   ⑹113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  ⑺113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 ⑻113年10月29日偵訊筆錄(含以證人身分具結部分)  ⑼113年12月13日羈押庭訊問筆錄   ⑽114年1月24日偵訊筆錄    檢證3-⑷ 甲○○113年10月20日第一次偵訊筆錄(含以證人身分具結部分)  檢證3-⑸ 甲○○113年10月20日第二次偵訊筆錄  檢證3-⑹ 甲○○113年10月21日羈押庭訊問筆錄  檢證3-⑻ 甲○○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含以證人身分具結部分)  檢證3-⑼ 甲○○113年12月13日羈押庭訊問筆錄  檢證4-⑵ 證人即同案非行少年○○○113年10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  檢證5 證人即傳播小姐○○○之證述: ⑴113年11月8日警詢筆錄 ⑵113年11月8日偵訊筆錄(具結)  檢證6 證人即到場之宏恩救護車有限公司救護人員○○○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  檢證7 證人即到場之宏恩救護車有限公司救護人員○○○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  檢證8 證人即案發地點社區保全人員○○○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  檢證9 事發經過時序表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10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3樓梯廳人員進出之監視器影像暨蒐證情形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11 110報案紀錄單、報案錄音譯文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12 扣案手機外觀及儲存影片檔名一覽表 (註:卷附文書標題誤載為「扣案手機之通訊軟體帳號一覽表」;詳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35號卷卷四第337、339頁)。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13 本案扣案共9支行動電話內儲存之影片電磁紀錄: ⑴00000000_IMG_0053.MOV ⑵00000000_IMG_0054.MOV ⑶00000000_IMG_0055.MOV ⑷00000000_IMG_0056.MOV ⑸000000000.038766.mp4 ⑹000000000.107095.mp4 ⑺000000000.508278.mp4 ⑻000000000.696528.mp4 ⑼000000000.859678.mp4 ⑽000000000.924446.mp4 ⑾000000000.985821.mp4 ⑿000000000.060341.mp4 ⒀000000000.145891.mp4 ⒁000000000.195193.mp4 ⒂000000000.302249.mp4 ⒃000000000.322718.mp4 ⒄000000000.404836.mp4 ⒅IMG_2691.mov ⒆IMG_2692.mov     ⒇IMG_9362.MOV IMG_9366.MP4 IMG_9367.MP4 IMG_9370.MOV IMG_9371.MP4 IMG_9373.MP4 IMG_1530.MOV OWDW1190.MP4 IMG_1521.MOV IMG_1522.MOV   相關影像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14 被告乙○○扣案之行動電話擷取資料: ⑴被告乙○○手機內影像擷圖(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 ⑵扣案手機編號5內錄影(檔名IMG_0053、IMG_0054、IMG_0055)擷圖 ⑶乙○○扣案手機內影像(檔名IMG_0055)擷圖(手機編號8、IMEI碼:000000000000000)   ⑷「攝錄死者○○○自白影像」  ⑸「攝錄凌虐死者○○○之凶器影像」  相關影像及擷圖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15 被告丁○○扣案之行動電話擷取資料: ⑴「犯嫌丁○○手機蒐證照片(含影片擷圖、譯文、被告丁○○與被告乙○○【暱稱:劉小貝】、被害人【暱稱:日進斗金】、傳播經紀群組、「草莓妹妹」、「心BABY♥醫美小秘書」、「湘」、「娘娘♥」、「夏天私台派桌、力曼資深經理」、證人孫珮慈【暱稱:婷寶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⑵「丁○○扣案手機(編號8)影片檔名:IMG_1530譯文」  ⑶「犯嫌丁○○iPhone11手機蒐證照片」(含影片擷圖、譯文;與「鼎」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16 非行少年○○○所提供之行動電話擷取資料: ⑴案發過程影片檔案 ⑵與被害人【暱稱:日進斗金(貝哥小謙)】、被告甲○○【暱稱:石頭】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17 被告3人手腳指甲照片 相關照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18 扣案手機之通訊軟體帳號一覽表(詳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35號卷卷四第119頁)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19 數位證物取證同意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2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12月2日勘驗卷內扣得現場影像筆錄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21 被害人於案發現場拍攝之傷勢照片 相關照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22 相驗照片、解剖照片、被害人體內取出鋼珠照片 相關照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2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解剖筆錄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2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25-⑴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影像中心電腦斷層影像報告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25-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26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3)醫鑑字第1131103045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含鑑定人結文)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2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2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10月20日履勘現場筆錄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29 「○○○死亡案現場照片」(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35號卷卷一第219至229頁) 相關照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30 刑案現場及採證照片(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35號卷卷一第509至540頁) 相關照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3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內含以下書證資料: ⑴現場勘察報告 ⑵位置示意圖 ⑶刑案現場、證物採證、相驗、解剖照片 ⑷被告勘察採證同意書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32 證物清單、棉棒檢體清單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3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26日中市警鑑字第1136143111號鑑定書(含鑑定人結文)  檢證3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4年1月21日中市警鑑字第1140007661號鑑定書(含鑑定人結文)  檢證3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1月8日中市警鑑字第1130095688號鑑定書(含鑑定人結文)  檢證36 扣案毒品及施用器具照片 相關照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37 草屯療養院檢品編號與扣案證物編號對照表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39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1100023號鑑驗書(含鑑定人結文)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40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22日草療鑑定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含鑑定人結文)  檢證41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682號鑑驗書(含鑑定人結文)  檢證4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6日刑理字第1136132722號鑑定書  檢證4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20日刑理字第1136142591號鑑定書(含鑑定人結文)  檢證44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10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乙○○、丁○○、甲○○;執行處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3樓之2)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⑶扣押物品目錄表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45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10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乙○○;執行處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3樓之2) ⑵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3447號搜索票 ⑶扣押物品目錄表    檢證46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10月29日扣押筆錄(受執行人:丁○○;執行處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第六分局偵查隊) ⑵扣押物品目錄表   檢證47 扣案物證照片(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35號卷卷四第3至97頁) 相關照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48 現場扣得: ⑴鋁製球棒、鐵鎚、尖刀、六角鈑手各1支、老虎鉗2支、皮帶2條、電擊棒1支、辣椒1罐、Tabasco辣椒醬空罐1罐、噴槍型打火機1個。 ⑵空氣槍(長槍)1支、空氣槍(短槍)2支、古銅色彈丸、白色彈丸、黑色彈丸各1包。 ⑶斷裂之電擊棒1個、十字起子、紫色剪刀各1支、剪刀4支。 ⑷綠色梅錠1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咖啡包(「GOLD」3包、「F3」3包、「超派」1包、彩虹小馬35包)。 ⑸K盤、電子煙彈、電子煙、菸斗、濾嘴等物、針筒2個。 ⑹截斷之電線、已使用之膠帶各1批、未使用膠帶2卷、USB線2條。 ⑺手機9支。       無證據證明為違法搜索扣得,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49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3樓之2建物所有權狀等資料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50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3樓之2住宅租賃契約書影本  檢證51 證人即被害人生母○○○之證述: ⑴113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 ⑵113年10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 ⑶113年10月24日偵訊筆錄(具結)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52 證人即被告乙○○之前女友○○○113年12月11日偵訊筆錄(具結)  檢證53 證人即被告乙○○之母親丙○○113年12月5日訪談紀錄  檢證54 證人即被告丁○○之父母○○○、○○○114年1月22日訪談紀錄  檢證55 證人即被告甲○○之父母○○○、○○○114年1月22日訪談紀錄  檢證56 被害人○○○全戶戶籍查詢資料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57 被告乙○○之戶籍查詢資料  檢證58 被告乙○○勞保資訊T-Road作業查詢結果  檢證59 ⑴被告乙○○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⑵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29號刑事簡易判決(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465號起訴書) ⑶被告乙○○通緝簡表 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9月30日113年度家護字第83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檢證60 被告丁○○之戶籍查詢資料  檢證61 被告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檢證62 被告甲○○之戶籍查詢資料  檢證63 被告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檢證64 刑事判決3份: ⑴本院112年度國審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⑵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國審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476號刑事判決   非偽造或變造,且非違法取得之書證,與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65 被告3人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4A22032、4A22033、4A22034號)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66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緊急救護案件紀錄表、119報案錄音譯文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67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4年9月8日院精字第1140014642號函及檢附乙○○精神鑑定報告書 檢察官與乙○○對於調查之必要性均不爭執,且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附件二】
編號 證據名稱 認定理由 檢聲證1 傳喚證人甲○○ 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聲證2 傳喚證人少年○○○  檢聲證3 傳喚證人乙○○  檢聲證4 傳喚證人丁○○  檢聲證5 傳喚鑑定證人曾柏元法醫師  
【附件三】
編號 證據名稱 認定理由 檢證1-⑴ 乙○○113年10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 乙○○於警詢之陳述,除就自己部分所為自白或不利陳述,非屬傳聞證據,而有證據能力外,有關乙○○以外之其他被告或共犯所為之陳述,因均屬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 檢證1-⑷ 乙○○113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  檢證3-⑴ 甲○○113年10月20日第一次警詢筆錄 甲○○於警詢之陳述,除就自己部分所為自白或不利陳述,非屬傳聞證據,而有證據能力外,有關甲○○以外之其他被告或共犯所為之陳述,因均屬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 檢證3-⑵ 甲○○113年10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  檢證3-⑶ 甲○○113年10月20日第三次警詢筆錄  檢證3-⑺ 甲○○113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  
【附件四】
檢證4-⑴ 證人即同案非行少年○○○113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 少年○○○於警詢之陳述,故屬傳聞證據,但此部分有無證據能力,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故不於準備程序中為證據能力有無之裁定。 
【附件五】
編號 證據名稱 認定理由 甲辯聲證5 乙○○於看守所羈押時(含羈押後)之相關健康檢查資料 當事人對於調查之必要性均不爭執,且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乙辯聲證7 丁○○於看守所羈押期間之相關考核資料(包含行狀考核表、輔導紀錄)  丙辯聲證1 被告甲○○之勞保資料  丙辯聲證3 被告甲○○母親○○○診斷證明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