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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2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吳孟潔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睿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且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同此看法)。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確為本院,故本院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9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是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且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8年7月之範圍。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又佐以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陳述略以:請重(應為「從」)輕量刑等語等一切情狀;復參以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兼衡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情,為整體評價後,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綜上,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孟潔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3日   111年1月17日、 111年2月9日 111年5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0、125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0、125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8055、30885、3468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35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35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69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4日 111年8月4日 112年2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35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35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5日 111年10月5日 112年3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871號(編號1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刑期起算:111年11月29日至117年5月28日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17日 111年2月21日 111年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25、追加起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25、追加起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2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08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24、 165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24、 16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30日 112年1月13日 112年1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08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24、 165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24、 16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9日 112年3月2日 112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871號(編號1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刑期起算:111年11月29日至117年5月28日 ㈠編號5至7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 第824、165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871號 (編號1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刑期起算:111年11月29日至117年5月28日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洗錢防制法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1日 111年2月10日 111年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25、追加起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24、 1651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813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2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3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7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24、 1651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813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2日 112年7月18日 112年8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㈠編號5至7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824、165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871號 (編號1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刑期起算:111年11月29日至117年5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871號 (編號1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刑期起算:111年11月29日至117年5月28日
編號  10 11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15日 111年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1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19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1日 113年11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19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9日 114年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字第7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執字第402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28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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