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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4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忠澤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顧翔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13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11年10月26日至111年10月31日(聲請書誤載為111/10/26)」。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13犯罪日期欄所示內容應為「111年10月26日至111年10月31日(聲請書誤載為111/10/26)」,此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91號判決在卷可憑;惟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該欄位誤載為「111年10月26日至112年10月31日(聲請書誤載為111/10/26)」,然此並未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既有上述之錯誤,參照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642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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