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4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泳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泳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泳睿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向本院表示犯罪時間相近,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泳睿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3罪)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31日、110年7月31日、110年8月2日 110年8月1日 110年7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939號等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939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39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54號等 判決 日期 113年8月15日 113年8月15日 113年9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54號等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17日 113年9月17日 113年10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87、5388、5390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89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839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3日、110年5月3日 110年4月22日至110年5月13日、110年4月30日、110年4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822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67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08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5號等 判決 日期 113年9月26日 114年4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08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5號等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4年5月1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181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219號(編號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