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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1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蔡至峰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危民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危民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危民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3、4所示部分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9所示部分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6、7、8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

㈡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4年6月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再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函詢受刑人並告以文到5日內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份(見本院卷第61頁)在卷可查,是本院審酌上情,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至如附表編號4所示判決宣告受刑人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部分,因附表所示各罪僅宣告該一罰金刑,而未宣告多數罰金刑,自應與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一併執行,並無定應執行刑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至峰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①有期徒刑6月 ②有期徒刑6月 ③有期徒刑6月 ④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16日 ①113年2月15日 ②113年4月10日 ③113年4月11日 ④113年4月15日 113年4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381、24764、25689、26800、27407、293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381、24764、25689、26800、27407、293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3年度偵字第98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807號 113年度易字第2807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832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6日 113年8月26日 113年9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4日 113年10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1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1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7號    附表編號2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8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附表編號3、4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8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4 5 6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竊盜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併科10萬元) ①有期徒刑5月 ②有期徒刑3月 ③有期徒刑4月 ④有期徒刑4月 ⑤有期徒刑4月 ⑥有期徒刑5月 ⑦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113年4月25日 ①113年3月22日 ②113年4月2日 ③113年4月13日 ④113年4月13日 ⑤113年4月14日 ⑥113年6月11日 ⑦113年6月30日 113年4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8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620、31360、32041、32042、33166、34687、353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832號 113年度易字第3086號 113年度易字第921號 113年9月6日 113年10月8日 113年10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3年10月8日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28日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9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56號 附表編號3、4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8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附表編號5部分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0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7 8 9 竊盜 竊盜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4月 113年4月7日 113年4月24日 ①113年6月29日 ②113年4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6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5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8646、555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院 113年度簡字第5222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699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03號 113年11月28日 114年1月13日 114年2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4年1月9日 114年2月14日 114年3月31日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8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565號   附表編號9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中簡字第1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013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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