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2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偉哲
具 保 人 黃宥希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宥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宥希因受刑人徐偉哲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故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亦經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又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02號判決判處罪刑,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096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61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在卷可參。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時,經聲請人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併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均已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依期到案執行,復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無因案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之情事,亦未遵期督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再者,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並無受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