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于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于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于立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並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797號判決),經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