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89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惠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284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所示之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檢察官雖以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00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然本院審理之113年度金訴字第4007號案件,業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4月29日宣判,有該案114年3月11日簡式審判筆錄以及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佐。而檢察官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4年6月20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6月20日中檢介周114偵28439字第1149080065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為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係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出,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件:114年度偵字第28439號追加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