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00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惠琪
- 選任辯護人
- 陳宏毅律師
董書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077、508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謝惠琪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被告謝惠琪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先予敘明。
二、犯罪事實:謝惠琪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提供金融帳戶並依照他人指示轉匯、提領款項,將可能為他人遂行詐欺犯行及處理犯罪所得,而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之去向,仍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捷克」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4月底某日,將其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捷克」,並依「捷克」指示申辦ACE王牌交易所等交易所帳戶,均綁定本案帳戶。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再由謝惠琪依「捷克」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轉匯至上開交易所帳戶用以購買虛擬貨幣,復將交易所帳戶內等值之虛擬貨幣轉入「捷克」提供之電子錢包地址,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謝惠琪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胡家銘、證人即告訴人曾建忠、陳信淇、王薏雯、劉婉盈、丁瑩瑩、沈弘文、邱蘭貞、洪美華、郭念綺、陳欣宜、張凱堡、李盈芳、李佩庭、黃資珊、樊伏元、廖雪妙、湯亞霓、陳建宇、謝偉君、李虹豌、謝振、廖庭、胡美惠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非供述證據部分詳如附件所示。
四、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6條第2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3條第3項前段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刪除原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宣告刑限制。查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審理中始坦認犯行,是經比較新舊法後,應認上開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整體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捷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之人個人法益,並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就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難認符合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附此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其本案帳戶資料予「捷克」使用,復依「捷克」指示將款項轉匯至交易所帳戶後移轉等值之虛擬貨幣至指定電子錢包,與「捷克」共同詐欺附表所示之人,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致附表所示之人受騙造成財產損失,所為實有不該;惟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其僅係受指示提供帳戶及轉匯款項,尚非主導犯罪之核心角色,併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與附表所示編號3、4、6、11、20、21、24之告訴人均達成調解或和解,並就附表編號20之告訴人沈弘文部分已履行和解條件,有本院調解筆錄、和解書可佐(本院卷第451至455頁),被告前未有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兼衡被告之參與情節、犯罪所生損害、附表所示之人受詐欺之金額,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行次數、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院審酌被告尚未與附表所示其餘被害人達成調解,認不宜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且被告本案所犯為數罪併罰案件,經本院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亦以超過2年而不符緩刑之要件,附此敘明。併此說明。
五、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就本案犯行獲得之報酬為附表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百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3萬4,652元(本院卷第377頁),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自動繳交,有本案收據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
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次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附表所示之人匯入被告本案帳戶之款項,雖係被告本案洗錢之財物,然經被告轉匯至交易所帳戶並轉出等值虛擬貨幣至不詳電子錢包,被告其對上開匯入款項,已無事實上管領權,是若再就被告上開洗錢之財物部分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蘋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告訴人匯款時間、金額 (新臺幣) 被告轉匯至交易所帳戶之時間、金額 (新臺幣) 主文 1 湯亞霓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間,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廣告,嗣湯亞霓點擊連結,分別下載「朋德」、「YCCW」投資軟體後,客服人員即指示投入資金以操作投資云云,致湯亞霓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7日10時51分許,匯款20萬元 ⑴113年5月7日10時56分許,轉帳1,000元 ⑵113年5月7日11時10分許,轉帳14萬8,500元 ⑶113年5月7日11時57分許,轉帳24萬7,500元 ⑷113年5月7日12時46分許,轉帳9萬9,000元(含附表編號3洪美華所匯款項)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郭念綺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3月間,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廣告,嗣郭念綺點擊連結並先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勝雄」、「沈沐瑩」、「謝榮坤」、「徐麗琳」、「陳靜怡」等人聯繫,分別經轉介安裝「YUNCE」、「源創投資」、「裕東國際」投資軟體,佯稱需經儲值始能操作投資云云,致郭念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7日11時19分許,匯款20萬元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洪美華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9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3月19日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廣告,嗣洪美華瀏覽並點擊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麗雅」之人聯繫,並經轉介下載「MOOMOO」投資軟體,佯稱需經儲值方可投資云云,致洪美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7日12時整,匯款10萬元 ⑴113年5月7日12時46分許,轉帳9萬9,000元(含附表編號2郭念綺所匯款項) ⑵113年5月7日13時許,轉帳9萬9,000元 ⑶113年5月7日15時10分許,轉帳4萬9,500元 ⑷113年5月7日16時26分許,轉帳18萬8,500元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5月7日12時1分許,匯款10萬元 4 陳欣宜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1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4月間於臉書創立「凌雲齊天」社團,佯稱需下載投資軟體並與「裕東國際」客服聯繫,將由客服人員協助儲值云云,致陳欣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7日12時28分許,匯款5萬元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5月14日12時49分許,匯款5萬元 113年5月14日12時49分許,轉帳19萬8,000元(包含附表編號16陳信淇113年5月14日13時21分許所匯款項) 5 謝振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22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9日9時5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源創國際客服」、「徐麗琳」等人與謝振聯繫,佯稱透過「源創投資」軟體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謝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9日9時5分許,匯款3萬元 113年5月9日10時17分許,轉帳22萬7,700元(含其餘不明款項)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邱蘭貞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8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4月間,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廣告,嗣邱蘭貞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金土老師」、「陳薇萱」等人聯繫,並經引導至「晁元投資」投資軟體註冊操作,致邱蘭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9日12時46分許,匯款20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 ⑴113年5月9日12時57分許,轉帳29萬8,000元 ⑵113年5月9日12時58分許,轉帳9萬9,000元 ⑶113年5月9日14時28分許,轉帳19萬9,000元(含附表編號7胡美惠所匯款項)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5月9日12時51分許,匯款20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 7 胡美惠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2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3月18日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廣告,嗣胡美惠點擊連結並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蜀芳」、「沈木瑩」等人聯繫,經轉介下載「TWYCCW」投資軟體,並佯稱可透過上開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胡美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9日14時24分許,匯款30萬元 ⑴113年5月9日14時28分許,轉帳19萬9,000元(含附表編號6邱蘭貞所匯款項) ⑵113年5月9日14時29分許,轉帳6萬9,300元 ⑶113年5月9日17時44分許,轉帳2萬9,700元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王薏雯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4月初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廣告,嗣王薏雯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晟華老師」、「許思妤」等人聯繫,並取得晁元客服之聯絡方式,遂要求王薏雯匯款至指定帳戶作為投資云云,致王薏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10日11時19分許,匯款3萬元 113年5月10日12時15分許,轉帳9萬9,000元(含附表編號8丁瑩瑩所匯款項)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丁瑩瑩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6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4月9日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廣告,嗣丁瑩瑩點擊連結,並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薇萱」之人聯繫,遂經轉介至「有晁元投資APP」群組,以投資為由,要求丁瑩瑩匯款至指定帳戶,致丁瑩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10日11時26分許,匯款7萬元 ⑴113年5月10日12時15分許,轉帳9萬9,000元(含附表編號8王薏雯所匯款項) ⑵113年5月10日13時17分許,轉帳2萬元(含其餘不明款項)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樊伏元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6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4月1日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廣告,經樊伏元點擊連結並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郭琳娜」之人聯繫,經轉介下載「雲策投資有限公司」之投資軟體,並於該平台進行投資,致樊伏元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13日8時47分許,匯款5萬元 ⑴113年5月13日9時8分許,轉帳14萬8,500元(含附表編號11廖雪妙所匯款項)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5月16日10時29分許,匯款5萬元 ⑴113年5月16日12時2分許,轉帳4萬9,500元 ⑵113年5月17日10時11分許,轉帳16萬8,300元(含附表編號12廖庭113年5月17日9時39分許所匯款項、附表編號20沈弘文所匯款項) 11 廖雪妙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7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6日某時許,於臉書刊登股票投資訊息,嗣廖雪妙點擊連結並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高佳怡」之人聯繫,經轉介至「YCCW」平台投資,經投資平台客服人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廖雪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13日8時48分許,匯款3萬元 113年5月13日9時8分許,轉帳14萬8,500元(含附表編號10樊伏元所匯款項)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廖庭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23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間,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嗣廖庭瀏覽並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筱蕎」、「陳秀蘭」等人聯繫,經轉介下載「雲策YCCW」、「格林證券」投資軟體,並佯稱可透過上開軟體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廖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13日8時59分許,匯款3萬5,000元 113年5月13日9時9分許,轉帳18萬4,150元(含附表編號13李虹豌113年5月13日8時59分許所匯款項)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5月13日9時3分許,匯款2萬5,000元 113年5月13日9時31分許,轉帳32萬4,005元(含附表編號13李虹豌113年5月13日9時1分許所匯款項、附表編號14陳建宇所匯款項) 113年5月14日10時59分許,匯款5萬元 113年5月14日12時3分許,轉帳9萬9,000元(含附表編號15李盈芳所匯款項) 113年5月17日9時39分許,匯款7萬元 113年5月17日10時11分許,轉帳16萬8,300元(含附表編號10樊伏元許所匯款項、附表編號20沈弘文所匯款項) 13 李虹豌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21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13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虹豌,佯稱透過「YCCW」投資軟體操作股票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李虹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13日8時59分許,匯款5萬元 113年5月13日9時9分許,轉帳18萬4,150元(含附表編號12廖庭113年5月13日8時59分許所匯款項)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5月13日9時1分許,匯款5萬元 113年5月13日9時31分許,轉帳32萬4,005元(含附表編號12廖庭113年5月13日9時3分許所匯款項、附表編號14陳建宇所匯款項) 14 陳建宇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9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3月21日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廣告,嗣陳建宇瀏覽並點擊連結,先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孟道」、「張佩雯」、「黃銘鼎」等人聯繫,經轉介下載「YCCW」投資軟體,並於該平台投資操作,致陳建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13日9時15分許,匯款5萬元 113年5月13日9時31分許,轉帳32萬4,005元(含附表編號12廖庭113年5月13日9時3分許所匯款項、附表編號13李虹豌113年5月13日9時1分許所匯款項)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5月13日9時16分許,匯款5萬元 15 李盈芳︿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3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3月中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經李盈芳點擊連結並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高佳怡」之人聯繫,遂經轉介下載「雲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軟體,佯稱需註冊帳號密碼於平台操作股票云云,致李盈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14日11時42分許,匯款5萬元 ⑴113年5月14日12時3分許,轉帳9萬9,000元(含附表編號12廖庭113年5月17日9時39分許所匯款項,已扣除手續費) ⑵113年5月14日13時34分許,轉帳19萬8,000元(含附表編號15陳欣宜113年5月14日所匯款項)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陳信淇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3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3月19日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廣告,嗣陳信淇點擊連結並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樂晴」之人聯繫,經「張樂晴」介紹而下載TWYCCW投資軟體,復以儲值為由,致陳信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14日13時21分許,匯款5萬元 113年5月14日13時34分許,轉帳19萬8,000元(含附表編號15陳欣宜113年5月14日12時49分許所匯款項)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5月14日13時40分許,匯款5萬元 113年5月14日15時28分許,轉帳44萬5,000元(含附表編號17曹建忠113年5月14日14時59分許所匯款項) 113年5月15日10時6分許,匯款5萬元 ⑴113年5月15日10時58分許,轉帳2萬9,700元 ⑵113年5月15日10時59分許,轉帳6萬9,300元 ⑶113年5月15日13時許,轉帳4萬9,500元(含其餘不明款項) 113年5月15日10時6分許,匯款5萬元 17 曾建忠︿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2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初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請曾建忠加入群組,並以助理身份向其佯稱可協助操作股票云云,致曾建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14日14時59分許,匯款40萬元 ⑴113年5月14日15時28分許,轉帳44萬5,000元(含附表編號16陳信淇113年5月14日13時40分許所匯款項) ⑵113年5月14日15時47分許,轉帳9萬9,000元(含其餘不明款項)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5月15日14時54分許,匯款20萬元 ⑴113年5月15日15時29分許,轉帳19萬8,000元 ⑵113年5月15日18時42分許,至轉帳4萬9,500元 18 李佩庭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社群軟體臉書以暱稱「許勝雄」之人與李佩庭聯繫,邀請加入通訊軟體LINE「眾心如城」股票投資群組,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李佩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15日9時5分許,匯款8萬元 113年5月15日9時54分許,轉帳26萬8,300元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謝偉君︿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20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9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臉書,以投資賺錢為由與謝偉君聯繫,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尤欣」、「林依婷」、「陳德霖」、「張志政」等人向謝偉君佯稱可透過「雲策投資」、「大展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謝偉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16日9時3分許,匯款9萬5,200元 113年5月16日10時20分許,轉帳20萬3,150元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沈弘文︿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7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3月23日某時起,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千柔」、「陳蕓婷」等人與沈弘文聯繫,並提供「美創」、「雲策投資」投資連結,佯稱可協助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沈弘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17日9時48分許,匯款2萬5,000元 113年5月17日許,轉帳16萬8,300元(含附表編號10樊伏元113年5月16日10時29分許所匯款項、附表編號12廖庭113年5月17日9時39分許所匯款項)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5月17日9時49分許,匯款2萬5,000元 113年5月17日9時51分許,匯款2萬5,000元 113年5月17日9時55分許,匯款2萬5,000元 21 劉婉盈︿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5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4月17日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廣告,嗣劉婉盈點擊連結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點金勝手」,依指示下載投資軟體「twyccw」,遂以不實投資資訊指示劉婉盈匯款儲值,致劉婉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17日10時15分許,匯款5萬元 113年5月17日10時48分許,轉帳24萬7,500元(含附表編號22黃資珊所匯款項)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黃資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5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4月23日某時許,於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廣告,嗣黃資珊瀏覽並點擊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大俠武林」、「蔡助教(GT223)大俠武林老師(鈞臨)」等人聯繫,經轉介至「http://app.jisoed.com」平台投資操作,復以操作失誤需繳納違約金為由,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黃資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17日10時29分許,匯款5萬元 113年5月17日10時48分許,轉帳24萬7,500元(含附表編號21劉婉盈所匯款項)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5月17日10時31分許,匯款5萬元 23 張凱堡︿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2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間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廣告, 嗣張凱堡點擊連結並與暱稱「分析師-黃銘鼎」、「蘇琪媛」聯繫,經轉介下載「雲策投資有限公司」投資軟體,並佯稱需經儲值方可操作投資云云,致張凱堡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17日11時1分許,匯款12萬元 ⑴113年5月17日11時55分許,轉帳11萬8,800元 ⑵113年5月17日14時10分許,轉帳4萬9,500元(含其餘不明款項)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胡家銘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10日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廣告,嗣胡家銘點擊連結並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雲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人聯繫,「雲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人遂向胡家銘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胡家銘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20日16時22分許,匯款3萬元 113年5月20日17時14分許,轉帳2萬9,700元 謝惠琪共同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一、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0077號卷一【113偵40077卷一】
1、被告謝惠琪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明細資料:
⑴客戶基本資料及113年4月19日至113年5月21日存款交
易明細(第54至57頁,同第132至135頁、113偵50859
卷第87至93頁)
⑵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127至131頁)
2、被告謝惠琪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聯繫內容:
⑴與暱稱「捷克」之LINE記事本頁面截圖(第60至63頁)
⑵與暱稱「Min全職媽媽‧斜槓日常」之Instagram對話
紀錄截圖(第64至66頁)
⑶與暱稱「Sherry(小熊圖示)」、「捷克(手臂圖示
)」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67至82頁)
3、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83至126頁)
4、告訴人胡家銘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
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44至147-1、152至1
54、159至159-1頁)
⑵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149、
162-1至163-1頁)
⑶帳戶個資檢視表(第151、164至164-1頁)
5、告訴人曾建忠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65至166、172至173頁)
⑵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第178至179-1頁)
⑶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80-1至207頁)
⑷帳戶個資檢視表(第208至208-1頁)
6、告訴人陳信淇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
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09、211至213-1頁)
⑵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218至
220頁)
⑶帳戶個資檢視表(第222頁)
7、告訴人王薏雯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
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23至225-1頁)
⑵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第234頁)
⑶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225-1
至239頁)
⑷帳戶個資檢視表(第242至243頁)
8、告訴人劉婉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
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44、246
至247-1頁)
二、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0077號卷二【113偵40077卷二
】
1、告訴人劉婉盈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投資平台頁
面翻拍照片、帳戶個資檢視表(第2至4頁)
2、告訴人丁瑩瑩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帳戶個資檢視表(第33至34頁)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5至7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20頁)
3、告訴人沈弘文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
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5至37、39至39-1頁
)
⑵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44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第46至49頁)
⑷帳戶個資檢視表(第50頁)
4、告訴人邱蘭貞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麟洛分駐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
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1至53-1頁)
⑵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
13年3月7日至113年5月17日存款交易明細(第60-1至
63-1、68頁)
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
13年3月12日至113年6月7日存款交易明細(第64至67
-1、68頁)
⑷帳戶個資檢視表(第71至72頁)
5、告訴人洪美華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式分駐所陳報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第73至74-1、80頁)
⑵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80-1至92-1頁)
⑶帳戶個資檢視表(第93至93-1頁)
6、告訴人郭念綺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佳里分局西港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刑案紀錄表(第94至99-1頁)
⑵帳戶個資檢視表(第100至100-1頁)
7、告訴人陳欣宜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01至102、106至106-1頁)
⑵雲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契約書(第107-1至108頁)
⑶代購數位資產契約(第108-1至111頁)
⑷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第1
11-1至124頁)
⑸帳戶個資檢視表(第125至126頁)
8、告訴人張凱堡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27至129頁)
⑵帳戶個資檢視表(第133頁)
9、告訴人李盈芳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
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34至137-1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43至
144-1頁)
⑶帳戶個資檢視表(第145至145-1頁)
10、告訴人李佩庭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
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46至149-1頁)
⑵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154至155-1頁)
⑶帳戶個資檢視表(第156至156-1頁)
11、告訴人黃資珊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大霞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
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57、159至161-1頁)
⑵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第168至170頁)
⑶鈞臨投資有限公司、雲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影本
各一張(第174至175頁)
⑷帳戶個資檢視表(第176至176-1頁)
12、告訴人樊伏元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
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77至179、189至189
-1頁)
⑵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180至
184頁)
⑶雲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契約書(第185至185-1頁)
⑷雲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第186至188-1頁)
三、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0859號卷【113偵50859卷】
1、告訴人廖雪妙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
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07至113頁)
⑵帳戶個資檢視表(第135至137頁)
2、告訴人湯亞霓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
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39至143頁)
⑵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5月7日至113
年7月19日存款交易明細、存摺內頁影本(第145至14
7頁)
⑶帳戶個資檢視表(第173至176頁)
3、告訴人陳建宇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
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77至181、197至198
頁)
⑵雲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合作契約書、邀請函(
第199至至205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通聯紀錄頁面截圖、LINE對
話紀錄截圖(第215至220頁)
⑷帳戶個資檢視表(第221至222頁)
4、告訴人謝偉君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
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23、226至230頁)
⑵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邀請函
翻拍照片(第238至244頁)
⑶帳戶個資檢視表(第245至247頁)
5、告訴人李虹豌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
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第249、257至261頁)
⑵LINE對話紀錄截圖、平台頁面截圖(第251至254、285
至287、295至311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279頁)
⑷愛鑫投資股問有限公司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營業執照翻
拍照片、臺灣公司網列印資料(第289至293頁)
⑸帳戶個資檢視表(第313至314頁)
6、告訴人謝振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
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15至318、321至322
頁)
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
頁影本(第326至327頁)
⑶帳戶個資檢視表(第337至340頁)
7、告訴人廖庭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41至346頁)
⑵帳戶個資檢視表(第353至354頁)
8、告訴人胡美慧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
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85至362頁)
⑵元大銀行國內匯款聲請書(第379頁)
⑶台北富邦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胡文輝)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387至389頁)
⑷LINE對話紀錄截圖、雲策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契約書、
邀請函翻拍照片(第391至401頁)
⑸帳戶個資檢視表(第403至40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