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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智簡字第24號

妨害農工商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林新為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峰鐘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7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峰鐘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5行「於114年11月21前」,應更正為「於114年11月21日前某日起」,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成立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刑法第25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係指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不實標記或表示,而所謂「品質」,則係指商品之質料,包括製造之原料、所含之成份及製造所使用之技術。又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罪,本即包含詐欺之性質,要無另論以詐欺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4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張峰鐘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又刑法第255條第2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被告行為同時構成同條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罪,無再適用同條第2項之餘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已載明被告商品虛偽標記犯行,且因基本之社會事實同一,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如上,併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售其商品未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檢驗程序,竟為圖便利而虛偽標記他人合格取得之證書號碼及BMSI證號,使瀏覽之不特定人誤信商品品質而誤買之,殊值非難;惟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為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7056號
  被   告 張峰鐘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峰鐘明知其於民國114年間自大陸地區輸入之「充電頭式
    密錄器」、「手持風扇」等商品,均未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下稱標準檢驗局)進行檢驗,故並未取得商品檢驗合格之
    驗證登錄字號,竟仍意圖欺騙他人,基於就上開商品品質為
    虛偽表示並販賣之犯意,於114年11月21前,在自己所使用
    之蝦皮拍賣帳號「Z000000000」網頁刊登販售上開商品廣告
    時,逕自標示「BSMI:D3B314、R3B314」等文字,及在售出
    之「充電頭式密錄器」上張貼「D3B314」商品檢驗合格標張
    貼紙,以表示上開商品業經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意,並陸
    續銷售給不詳買家,嗣標準檢驗局接獲民眾檢舉,始循線查
    悉上情。案經標準檢驗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峰鐘於偵查中坦承上情不諱,且
    有標準檢驗局115年3月13日經標綜企字第11500004860號處
    分書、標準檢驗局臺中分局涉嫌違規商品處理摘要表、訪問
    紀錄、商品輸入/運出廠場並進入市場資料統計表、蝦皮對
    話紀錄、標準檢驗局臺中分局涉違規商品移轉通知單、被告
    所使用之蝦皮拍賣帳號申登資料、訂單資料、商品照片、蝦
    皮賣場網頁資料、商品檢驗業務申辦服務網路查詢資料等在
    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明知為虛偽標記商品
    而販賣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文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庭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中智簡字第24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農工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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