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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5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李少彣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良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玖捌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478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970號為不起訴處分;惟該案為警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47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9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頁),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本案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04D015)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49-55頁;核交卷第8頁);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自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至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連同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另供本案取樣鑑驗耗損之毒品,業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案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宣告沒收銷燬,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少彣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57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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