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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易緝字第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吳珈禎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紀文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文斌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壹月參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二、經查,被告紀文斌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415號,經改分為115年度審易緝字第1號),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5年1月7日起羈押在案。茲被告因犯詐欺等案,由本院另案以114年度訴字第672號案件審理中,並於115年1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命被告自同日起羈押3月,此有本院另案押票、訊問筆錄影本在卷可按,是被告既已因另案羈押,則本案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自115年1月30日起撤銷本件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易緝字第1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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