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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88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戰諭威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A01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9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1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純度82.3%,推估純質淨重31.495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之,且本件逾法定數量非少,犯罪動機及目的實屬可議,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前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堪認良好,且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及其持有之時間未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應認係違禁物(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605號、103年台非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經檢驗後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9日成分鑑定報告書、114年12月3日純度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見114年度偵字第49040號卷第145、146頁),及其用以盛裝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該管制毒品在物理上皆難以析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供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係依113年司法首長業務座談會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製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股 
                  114年度偵字第49040號
  被   告 A01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明知愷他命(Ketamine)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三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晚間某時許,在臺
    中市「歐風汽車旅館」內,以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之價
    格,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某成年男子,購買愷他命(Ket
    amine)1包(驗餘淨重38.2192公克,純質淨重31.495公克,
    扣存於本署115年度安保字第255號)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4
    年8月20日14時40分許,因警方另案偵辦槍砲案件而持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其與女友張容慈(其所涉
    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368號為不
    起訴處分)位於臺中市○里區○○○路00號9樓之5居所執行搜索
    時,當場扣得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其所持有之現金1
    0萬元、iPhone手機3支而查獲(報告意旨認張容慈亦涉有共
    同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犯行容有誤會)。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及扣案毒品照片等在卷可參。扣案之愷他命1包
    經鑑驗其純度為82.3%,推估純質總淨重31.495公克,有欣
    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成分鑑定報告書、純度鑑
    定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其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
    實相符,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嫌堪予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前揭第三級毒品
    ,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
    之現金10萬元,被告辯稱係其房租、學費及生活費,亦查無
    證據足證該筆款項係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檢 察 官 張聖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郁樺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中簡字第884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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