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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01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施慶鴻王品惠周莉菁

原告
林雅荺
被告
TEH CHEE YIK(中文名:鄭智亦,馬來西亞籍)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7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就原告所受詐欺之本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714號刑事案件中,TEH CHEE YIK(中文名:鄭智亦)並非起訴書附表三所載之被告或共犯,此有本案起訴書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自非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依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TEH CHEE YIK(中文名:鄭智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業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014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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