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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撤緩字第116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何紹輔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宥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度執助字第1468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宥誠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宥誠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0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4年,於111年9月2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14年6月3日,復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14年12月31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7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按嗣於115年2月23日判決確定在案,下稱後案)。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住所地在本院管轄區域,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程序上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於前案判決確定後,於緩刑期內之114年6月4日,復犯詐欺案件,經後案判決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等情,有上揭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聲請人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之115年5月14日即向本院提出聲請,未逾6月之期限,聲請人聲請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撤緩字第116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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