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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三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呂麗玉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三號

公訴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一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丁○○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於民國(下同)六十九年至八十二年間擔任台中縣太平市眷村「預立二村」自治會會長,該眷村於六十九年經行政院核准改建,並於七十年初進行改建,迄於八十五年十月四日,被告以該眷村改建中需繳交新臺幣(下同)二百餘萬元自備款,每戶每月需繳交一萬五千元分期款,眷戶均屬退役士官,收入有限為由而提出陳情書,並交由各眷戶連署,被告明知該眷戶中於王猶龍(起訴書誤載為乙○○)之部分並未簽名,而其為該連署人數得以達到多數之目的,竟偽簽王猶龍之署押於該陳情書內,而為偽造私文書,其間該陳情書亦未經知會全數眷戶,竟以台中縣預立二村自治會之名義向陸軍總部提出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王猶龍及未知悉之全體眷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右揭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無非以右揭事實已據告訴人丙○○、辛○○、戊○○、庚○○等四人到庭指訴甚詳,被害人王猶龍亦到庭指稱前揭陳情書中「王猶龍」之簽名非其所簽署,被告於偵查中自承不知前揭陳情書中「王猶龍」之簽名不知係何人所簽,並有前揭陳情書一份在卷可據,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丁○○堅決否認有右揭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並辯稱前揭陳情書係交與王猶龍之妻甲○○○,甲○○○再交由鄰居己○○代為簽名,係由在陳情書上簽名者推派為眷戶代表而提出陳情,並未以「台中縣預立二村自治會」名義提出陳情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八十五年十月四日被告以該「預立二村」眷村改建每戶需繳交二百餘萬元自備款,每月並需繳交一萬五千元分期款,眷戶均屬退役士官,收入有限、無法負擔為由,欲向陸軍總司令部提出陳情,上開陳情書係由被告製作後交由各眷戶連署,其中「王猶龍」之簽名部分,係由被告將上開陳情書交與王猶龍之妻甲○○○轉託鄰居己○○代王猶龍簽名,業據證人即王猶龍之妻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八十五年九、十月間被告有拿陳情書叫我先生簽名,我先生說大家同意就好,當天我先生在家,我先生有心臟病,他沒簽名,我先生叫隔壁的己○○幫他簽名;證人即代王猶龍在陳情書上簽名之己○○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提示上開陳情書供其辨認後,除證稱該陳情書上「王猶龍」之簽名確係其所簽外,並結證稱:(陳情書上「王猶龍」之簽名)是王猶龍的太太說她不識字,叫我幫她簽,在他家或我家(簽名),王猶龍與他太太未住在一起,當時簽名我有打電話跟王猶龍講陳情書之內容,他聽完後叫我幫她簽等語,證人甲○○○與己○○就被告交上開陳情書予甲○○○時,王猶龍是否在場一節所述固有出入,惟就上開陳情書上「王猶龍」之簽名係經王猶龍授意己○○代簽等情,所述則均相符合,並與被告所辯若合符節,上開陳情書上「王猶龍」之簽名既係出自證人己○○所為,且非出自被告之授意,要難認被告有偽造「王猶龍」署押於上開陳情書內、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行;又被告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同年十月四日向陸軍總司令部就「預立二村」眷村改建事宜提出陳情,係以台中縣「預立二村」自治會眷戶代表之名義提出陳情,陳情書之內容固係就該「預立二村」改建事宜為陳情,然陳情書上就陳情人部分僅記明「眷戶代表」之字樣,並非以「台中縣預立二村自治會」之名義提出陳情,有該陳情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向陸軍總司令部政治作戰部調閱前開陳情書,有該部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八八)伯耐字第六八一三號、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八)伯耐字第八五七五號函送之陳情資料在卷可按,公訴人指被告係以「台中縣預立二村自治會」之名義向陸軍總部提出陳情,似有誤會。基上所述,上開陳情書上「王猶龍」之署押既非出自被告,亦非被告授意或利用不知情之第三人為之,且被告亦未冒用「台中縣預立二村自治會」之名義提出陳情,尚難認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一 日

法 官 呂 麗 玉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三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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