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九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因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搶奪罪及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之犯行,經本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罪證明確,業已分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十月、五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是本院認為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有難進行審判、執行者。從而,前項原因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