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八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八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0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乙○○係甲○○之弟,二人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十一時許,在台中縣大里市○里段一一六三地號土地上,二人因甲○○之小貨車停放在乙○○行經之農路中妨礙乙○○通行而發生爭吵,乙○○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甲○○,致甲○○受有左手中指表皮翻裂傷○。八X○。八公分、左臀部瘀傷十二X六公分及右手腕瘀傷六X三公分等傷害,認被告涉有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起訴,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到庭陳明撤回告訴,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