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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九О號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九О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曾因竊盜罪,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送監執行後,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九日執行完畢;又因竊盜罪,於八十二年四月二日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及因盜匪案件於八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經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四月後,於八十二年五月十日送監執行,嗣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七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年五月十九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乙○○仍不知悔改,竟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方式,向美商通用財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通用公司)購買臺灣通用歐普廠牌、VECTRA J二九0五─D二車型、二000年份、車牌號碼二S─四四九八號自用小客車一輛,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雙方約定總價款為新台幣(下同)九十二萬八千一百十六元,除先給付頭期款八萬一千元外,餘款八十四萬七千一百十六元分三十六期攤還,每月為一期,每期應給付之金額為二萬三千五百三十一元,未全部清償前,標的物所有權仍屬出賣人通用公司所有,並約定標的物存放地為台中市○區○○路七二號,乙○○僅得占有使用,不得擅自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等處分。詎乙○○僅繳付頭期款及二期分期款後,竟意圖不法之利益,拒絕給付餘款,並於同年六月中旬某日,將標的物持至台南市以十八萬元之價典當予「國光汽車貸款」,致生損害於通用公司。

二、案經告訴人美商通用財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通用公司具狀及告訴代理人甲○○於偵查及本院所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及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書各一件附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公訴人起訴雖認被告係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所買受之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惟查被告於以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方式向告訴人買受本案之汽車後,係將標的物典當予他人,業據被告於本院供述甚明,顯係以出質方式,致生損害於債權人,並非遷移,公訴人所認容有未洽,然被告所為均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其所犯法條之條、項款均屬相同,自無變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又被告曾因竊盜罪,於八十二年四月二日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及因盜匪案件於八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確定,經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四月後,於八十二年五月十日送監執行,嗣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七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年五月十九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本件犯罪之情節,並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法 官 林源森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年 三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九О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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