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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李秋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二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五年間,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竊盜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一年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並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假釋期滿而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二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八一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同年月三十日止,連續在其所駕駛之卡車內,施用安非他命多次,而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三○五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詎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甲○○被送至台灣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時,經該所採其尿液送鑑定結果,發現有第一級毒品鴉片類陽性反應,且其觀察、勒戒結果,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

二、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施用任何第一級毒品,辯稱:伊不知尿液中為何會有鴉片類陽性反應云云。經查,被告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經台灣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採尿送鑑定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之事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一紙附卷可稽(尿液檢體已銷毀);又所謂「鴉片」是一種鹼性有毒植物,其製造方法,係割取罌粟之果汁,收集使之彙凝成漿,再以日曬、火炒或烘烤使之乾涸,稱之為生煙,如將生煙加水煮熟,即成熟煙或煙膏,嗎啡、海洛均為其煉製品;另按初次施打煙毒者,經人體代謝作用,於八小時之內即有約30%之量排出,二十四小時之後,續有約剩餘量之90%再排出,七十二小時之後,仍有殘餘微量排出,且海洛因係嗎啡經化學合成之半人工合成品,其毒性高於嗎啡,經吸食或注射進人體,藉由人體代謝系統之新陳代謝,分解成毒性較低之嗎啡,由尿液排出人體,故於尿液中以嗎啡成份檢出,此經憲兵司令部八十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九九九號函載述明確;是可斷被告於採尿當日或前三日內,必有施用鴉片或海洛因或嗎啡或其相類製品,否則尿液中不會有鴉片類之成份,其所辯應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二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八一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其於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經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部分,有台灣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九十年七月三日中所正總字第二一七四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其相類製品,均屬第一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行為,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八十五年間,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竊盜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一年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並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假釋期滿而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一再施用毒品不思悔改,惟所為並未積極侵害他人權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二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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